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预算评审行为,实现依法理财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计价规则,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预算评审由财政部门所属的预算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可聘请专家评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评审中心要建立健全专家库,积极吸纳工程造价、预算、技术、财政、会计等方面的专家。要建立健全评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或从市公共交易中心中标入围甲级单位中选用。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施工”(未达到招标限额工程)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财政预算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预算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实施财政预算评审所需经费由旗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财政预算评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旗人民政府年度确定投资计划项目含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确定。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财政预算评审中心的职责与义务:
(一)拟定财政预算评审相关制度;
(二)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财政预算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包括项目预算评审及施工中变更额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并且重新履行了相关报批程序的项目评审;
(四)及时出具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确保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五)负责核实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适时监控;
(六)对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七)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财政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一)对拟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告知和备案制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均需报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备案,以备财政统筹安排预算;
(二)积极配合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事项,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因规划调整、价格上涨、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变更额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须重新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及时向预算评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评审中心对变更内容审核;
(五)对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六)认真执行预算评审报告中的内容,并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评审中心备案;
(七)严格执行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制度,项目工程款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对未通过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审核后向审计部门送审金额的70%。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评审的内容:
(一)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投资预算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它资料;
(二)审核单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审核单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变更金额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工程,对其程序合规性、内容合理性审核;
(五)审核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后应向预算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合格后,预算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
(三)预算评审中心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项目评审初步结论,其中: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1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工程量大小予以确定,原则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
(四)对出具的征求意见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五)预算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书反馈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内容,应召集建设单位及双方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对初步结论进行评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评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单位持有评审报告后,方可办理招标手续;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有评审报告后方可办理施工相关手续;
(七)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是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的前置条件,是项目合同签订额的最终依据(未达到招标限额),也是财政部门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预算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批复的立项文件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在建项目发生变更的且符合评审标准的,须经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建设单位项目未经评审的,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财政法治观念,选用业务精干、工作作风正派的人员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合规性、合理性;
(二)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或提供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造成评审项目相关信息泄露,区分不同情节,依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评审中心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虚假内容评审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由旗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我旗已制定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