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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我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1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委、旗人民政府对各镇、园区(基地)党委、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旗委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旗安全生产委会员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突出日常工作考核,推进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坚持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突出隐患安全整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源头治理,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强化支撑保障。加大安全投入,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五)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第六条  事故死亡总量控制指标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以旗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第三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七条  日常工作考评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在当年各重要时段、关键节点、节假日期间,对镇、园区(基地)、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二是依据在日常工作中对镇、园区(基地)和部门文件、报表及信息反馈时效、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  年终现场考评由旗安委办组成考核组负责,主要通过实地查阅文件及记录资料,并随机抽查镇、园区(基地)、行业部门所辖二级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核实重点工作和隐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对照目标考核内容逐项考评。

  第九条  考评采取100分制,按照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内容逐项考核计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70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30分;加分项得分另行计算,最高为5分,计入总分。原则上每项得(扣)分仅限于该项标准分值,但重点工作严重滞后影响全局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存在重大潜在危险的或屡次督办整改不力的,可以从其他考核项目分值中追加扣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被认定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滞后影响救援的,组织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五)对重大隐患或重大安全风险整治不到位、防控不力,导致重大隐患长期存在的或同类型事故多次发生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向旗委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全旗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旗纪检、组织、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旗委、旗人民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镇、园区(基地)、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镇、园区(基地)和部门,在通报结果后一个月内,向旗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当年综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考核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镇、园区(基地)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专项整治和日常督查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和评价工作,年终向负责考核的部门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